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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保障内地供港禽肉和猪肉安全卫生,海关总署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环境及生态局在共同协商基础上,更新了《内地供港冰鲜禽肉的检验检疫要求》《内地供港冷冻禽肉的检验检疫要求》《内地供港冰鲜猪肉的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1—3),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68号同步废止。
附件:
1.内地供港冰鲜禽肉的检验检疫要求.docx
2.内地供港冷冻禽肉的检验检疫要求.docx
3.内地供港冰鲜猪肉的检验检疫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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