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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用好出口退税政策?

发布时间:2020-05-19 浏览:765 字号:

在疫情防控期间,为缓解出口企业的资金压力,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帮助企业出口退税。但外贸企业的财务人员在申报出口退税过程中,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

在日前举办的医疗防护物资出口及跨境电商实操线上培训会上,安永大中华区间接税主管合伙人梁因乐向企业介绍了常见的出口退税问题。

出口货物不能收汇是出口企业常见的退税问题。梁因乐介绍说,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因下列原因导致不能收汇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一是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二是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三是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四是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五是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六是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七是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八是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九是因其他原因的,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凭证。

外贸企业出口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不相符问题也很突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2013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

梁因乐表示,如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

梁因乐提示跨境电商企业,留意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事宜的政策变化。为做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工作,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就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先后发布了财关税《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海关总署公告《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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