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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1〕65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植物检验检疫局关于乌兹别克斯坦李子干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允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产的、符合检验检疫要求(详见附件)的乌兹别克斯坦李子干进口。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乌兹别克斯坦李子干检验检疫要求.doc
海关总署
2021年8月26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李子干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李子干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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