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关注我们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1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5月12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1号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1号的公告.pdf
联系我们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宁路374号
17318766396(服务时间:9:00-18:00)
兰州市商务局外综服监督电话:0931—8856100
416089241@qq.com
在线咨询官方微信
快捷导航
走进陇贸通 操作指南 免费注册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